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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更新时间:2024-01-04  |  点击率:807

检定分为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无论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都属于法制检定。


《计量法》第九条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为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中指出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为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大家不难理解,这里主要谈谈如何判断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从《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可以看出,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首要条件是列入强检目录,这点非常明确,只有列入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才能属于强制检定。目前,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共有60类117种。


满足首要条件后,第二个条件是看使用领域,只有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才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例如:大家最熟悉的电子秤或天平类的,列入强检目录中,如果是在农贸市场或酒店等场所用于贸易结算或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质量的测量等,就属于强制检定。如果这个电子秤或天平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配料或检验工序使用的,那么这台计量器具也需要检定,但不属于强制检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适用范围具体可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表》。


满足前面两个条件后,第三个条件是看使用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由使用地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比如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A地制造厂生产的电子秤对A地的计量检定机构来说不能确定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不论制造厂在何地,只要在A地使用的电子秤,对于A地计量检定机构来说就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但是有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只做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等3种计量器具,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强制检定;二是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据特殊情况,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的另外的强制检定。


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是否都属于强制检定,还要分不同情况。


1、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正常检定周期到期的计量器具的检定都属于强制检定。


2、如果检定周期内,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计量器具性能、准确度有所怀疑,或者计量器具经维修需要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校准的,这两种情况应属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维修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重新检定,出具检定合格证书方可再使用;对计量器具性能、准确度有所怀疑的,可以自行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但这两种情况,在原强制检定周期到期时,还需要申请强制检定。


综上所述,只有正常检定周期内符合文中所述三个条件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才是强制检定,除此之外均属于非强制检定。